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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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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可以直接任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核不得收费。
发表于 2012-6-4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不是这样的
发表于 2012-6-4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的我们!
发表于 2012-6-4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這是最缺德的一種表述,在高危行業,註冊安全工程師必須強制配備。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應該具備 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決不能通過簡單地考核就可以上崗。
发表于 2012-6-5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浏览全文感觉和最早的修改稿有很大的出入,也许是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吧,也只能这样理解,例如最早修改稿的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的职责列为11条,意见稿不见了。我们国家的安全监管的体制是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管理的主体,企业负责人或者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是关乎其安全管理主动性的核心因素,企业的安全管理好不好,关键在领导。作为一部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一些关键点不突出,我看很难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安全管理现状。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要求,和明确的用词阐述清楚,监督部门和地方企业会因各种因素的干扰在执行时会出现回避或不执行的情况。
另关于安全工程师的规定强制性不够,目前注册安全工程师已经达到了16万多人,多数的都在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稿是不是可以理解为: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法征求意见稿中=“安全员 ”,或者是任何一个参加了“安全员”培训的人都可以代替“注册安全工程师”。 因为没有明确的定位和阐明,注册安全工程师将是一个没有执业机会的资格 。不利于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治久安。强烈:“建议强制要求高危行业和300人以上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并注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只有明确的定位和未来的前景,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到注册安全师队伍,我们才能有一只能够拉出来、打得响的安全管理队伍。(待续)
发表于 2012-6-5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帮蛀虫能搞出什么好东西来,只会收钱培训,好好学学住建部吧,都在北京差距这么就这么大呢????
发表于 2012-6-5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在高危行业和300人以上的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并依法执业,安全隐患排查及技朮报告依法签章上报。相信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是16万注安人难得的机会呀。此时不搏更待何时。
发表于 2012-6-5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努力不会白费的。
发表于 2012-6-5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透彻啊。领悟了。我们大家都不干安全管理人员就可以。我们可以做生产管理。可以改行对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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