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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全文感觉和最早的修改稿有很大的出入,也许是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吧,也只能这样理解,例如最早修改稿的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的职责列为11条,意见稿不见了。我们国家的安全监管的体制是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管理的主体,企业负责人或者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是关乎其安全管理主动性的核心因素,企业的安全管理好不好,关键在领导。作为一部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一些关键点不突出,我看很难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安全管理现状。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要求,和明确的用词阐述清楚,监督部门和地方企业会因各种因素的干扰在执行时会出现回避或不执行的情况。
另关于安全工程师的规定强制性不够,目前注册安全工程师已经达到了16万多人,多数的都在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稿是不是可以理解为: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法征求意见稿中=“安全员 ”,或者是任何一个参加了“安全员”培训的人都可以代替“注册安全工程师”。 因为没有明确的定位和阐明,注册安全工程师将是一个没有执业机会的资格 。不利于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治久安。强烈:“建议强制要求高危行业和300人以上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并注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只有明确的定位和未来的前景,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到注册安全师队伍,我们才能有一只能够拉出来、打得响的安全管理队伍。(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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