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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了一个牢骚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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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文:七、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可以直接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难道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用途等同用几百元钱买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文盲已可以买一个,已可以搞安全工作),太搞笑了。这个安全生产法修改了几个版本,一版不如一板,太叫人失望了。中国的安全,太让人不可思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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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益使然。
发表于 2012-6-4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的在岗安全管理人员,不用参加安全管理人员的取证培训,可以直接发证。
发表于 2012-6-5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安监总局在国家各部委里的地位也不过如此,我画个圈圈诅咒你!
发表于 2012-6-5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可以直接任职。考核不得收钱。
发表于 2012-6-5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srb66

安全人啊安全人
发表于 2012-6-5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没有落到实处,两条路,注安又成了摆设。
发表于 2012-6-5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还是没有落到实处,两条路,注安又成了摆设。
发表于 2012-6-5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已无语。
发表于 2012-6-5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透彻啊。领悟了。我们大家都不干安全管理人员就可以。我们可以做生产管理。可以改行对吧。呵呵。
发表于 2012-6-5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对吗?难道你还想有了注安证再去做一下培训才能当安全员?什么理解能力,不要瞎嚷嚷。。。我提了,以后安全员培训也是免费的,只要付个食宿费就好了,最好食宿政府也给包了,那才叫服务型政府。
发表于 2012-6-5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6-5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画个圈圈诅咒你!
发表于 2012-6-6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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