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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法,探讨企业安全管理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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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法律规定了企业主体责任制,政府监管责任,但是没有就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建立好。
目前规定的是监管桥梁为中介机构,但是企业本身与政府安监局沟通的渠道不畅通,目前定位安全管理员。就安全管理员分析发现在企业内部身份较为尴尬,1、业务能力弱、转岗流动性强,不能指导生产安全进行。2、级别低,安全管理员级别同生产现场管理员一级,但是没有人员调动权、没有考核权、没有处置权,仅有的安全监督权利还是必须通过协商、监督、建议获得。更低于生产部经理的权利。3、不能全面反映企业存在的困难隐患,因安全员工在权利有限,不能接触更高级别资料,不能高级别授权与外界进行安全沟通。4、权利义务责任利益不对等,绝对部分安全员得过且过,不能全心全意进行安全工作。5、----
建议:在企业中确立一个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至少是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与安监局进行业务、管理对接。
1、专职人员业务能力强,保证安全工作时间。2、企业内部可以上到总经理、中道部门经理、下到职工进行监督管理。3、对外安监局、中介机构等可以全面介绍企业情况,可以对一般事情进行决策和异常情况汇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从机构确立必须是独立的,级别至少中层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然后:安全管理人员中必须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开展工作。
      对外、对内的报告、资料、文件须安全工程师签字确认并负责。
      安全工程师必须对企业安全管理负责、对企业安全负责人建议负责,对中介提供文件负责,对安监局检查沟通负责(不能负责的需要汇报企业负责人)

“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他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
发表于 2012-6-5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你说的都对,
1、要求安全副职(安全总监)岗位必须具备注安资质
2、出台注安签章文件目录(按注册类别专业分)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法规不修改:
可以解释,出了问题可以推脱:
1、安监局做到了监督检查:中介作证,有中介的报告文件签字盖章。
2、中介也做到了:a,高收入(委托中介费)。b,做了企业要求的委托检查和评价,出具报告。(可能企业提供了不真实的资料或者他日生产情况变化了)
3、出现问题在企业:
a,企业负责人说我有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他的责任是-----,没有及时汇报,责任自然在他了。
假如安全工程师是高级别的安全管理人员,一一指出安全隐患,坏了,企业负责人必须整改,要么担负责任。

所以:法律给企业留条活路,找最薄弱的一个环节爆破,就是普通的安全管理人员。避免企业加快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矛盾激化,证明了发展是硬道理,人员不值钱论调。

费用低,无能力,担责任的安全管理人员就诞生了。
发表于 2012-6-5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的有道理
发表于 2012-6-5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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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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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次再说
发表于 2012-6-6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楼主把此意见发给国务院法制办和安监总局。
 楼主| 发表于 2012-6-6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提交
发表于 2012-6-6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怪吓人的,整个一个挡子弹的嘛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2-6-6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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