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270
- 在线时间
- 小时
- 主题
- 好友
- 帖子
- 日志
- 精华
- 分享
- 威望
- 点
- 魅力
- 点
- 经验
- 点
|
本法律规定了企业主体责任制,政府监管责任,但是没有就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建立好。
目前规定的是监管桥梁为中介机构,但是企业本身与政府安监局沟通的渠道不畅通,目前定位安全管理员。就安全管理员分析发现在企业内部身份较为尴尬,1、业务能力弱、转岗流动性强,不能指导生产安全进行。2、级别低,安全管理员级别同生产现场管理员一级,但是没有人员调动权、没有考核权、没有处置权,仅有的安全监督权利还是必须通过协商、监督、建议获得。更低于生产部经理的权利。3、不能全面反映企业存在的困难隐患,因安全员工在权利有限,不能接触更高级别资料,不能高级别授权与外界进行安全沟通。4、权利义务责任利益不对等,绝对部分安全员得过且过,不能全心全意进行安全工作。5、----
建议:在企业中确立一个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至少是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与安监局进行业务、管理对接。
1、专职人员业务能力强,保证安全工作时间。2、企业内部可以上到总经理、中道部门经理、下到职工进行监督管理。3、对外安监局、中介机构等可以全面介绍企业情况,可以对一般事情进行决策和异常情况汇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