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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危险源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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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施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日益重视,但是,针对《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个人认为:重大危险源,主要是针对危险物品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并且需要报监备案。建筑施工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可以认为是广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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