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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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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条例》事故分类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30—100—1亿【上】

重大事故:10-30【下】50—100【下】5仟—1亿【下】

较大事故:3-10【下】10—50【下】1仟—5仟【下】

一般事故:3—10—1仟【下】

发表于 2012-9-3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简明概括
发表于 2012-9-3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这是好定西
发表于 2012-9-3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记住死亡人数字就行了! 一般在事故发生之后,你看看不管是政府还是事故单位,都是想方设法把死亡人数通过瞒报、谎报来压低。以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重伤人数一般都不会达到重大和特别重大的范围,要是直接经济损失和重伤达到了重大和特别重大的范围,死亡人数就不知超了多少了!~

所以一般情况下,出事故了,人人都是想办法控制死亡人数,好多死了的都划入失踪人员里面,为的就在不往特别重大里面靠。
发表于 2012-9-6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考试嘛,数字还是要记住的
发表于 2012-9-8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东东
发表于 2012-9-8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看看  我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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