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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食品安全连带追究办法追究连带责任(台湾好像早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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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重庆出台并开始执行《重庆市食品安全责任连带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行业协会义务、连带追究的范围、条件、方式及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连带追究将贯穿食品领域各环节
  什么叫食品安全责任连带追究?《办法》中解释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同一区域、同一行业以及上下游产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检查,并根据违法事实予以制裁、约束、控制或者发布消费警示的活动。"
  倘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风险,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对食品原材料供应、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环节进行追溯,并依照本办法规定连带追究食品安全责任。
  同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将把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对信息公示,定期在公众信息网、报纸上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及连带追究涉及的关联经营者、相关产品、行业和区域。
  最轻罚款吊销执照 最严同类所有食品可禁止销售
  根据《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其分支机构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将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出的连带追究责任。轻则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
  若是特定区域生产的食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发布消费警示、责令接受指定检验机构检验、依法责令暂停销售、禁止进入本市销售等措施连带控制该区域生产的所有同类食品。
  连带追究将设置限期 最长可禁止销售120天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连带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将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追究的具体范围、方式和期限。对法律法规未规定期限的,将不超过60日。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0日。相关措施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解除。
  在连带追究措施的有效期内,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前解除措施。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可单独申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解除限制,或解除对其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控制。
发表于 2012-11-20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发表于 2012-11-20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发表于 2016-11-9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及条例
发表于 2016-11-10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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