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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计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问题的讨论,各位同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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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提供足额安全投入的问题。《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指出了其实施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如果和设计单位(专职从事项目建设设计,前期偶尔派出人员到现场勘查,后期可能有人员常驻现场,可能需要现场少量勘测,但无其他实体的施工作业活动)在合同中予以规定,应该怎么搞?有点纠结啊!大家给点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13-1-10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咋地没人看呢?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我的问题咋就这么少人回复呢!看了给点意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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