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市安监局网站公布 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行政许可受理条件的公告
从2010年5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不在专门区域内的,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并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专门区域内。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以上;剧毒化学品和涉及氨合成、氧化、氯化等15种危险化工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以上。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500人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学历且经过专业机构培训合格。
http://ajj.shiyan.gov.cn/shownews.asp?id=791
[ 本帖最后由 汉五弟 于 2010-5-11 08:23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