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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江大桥坍塌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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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如果船只的确撞击了该大桥,大桥本身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任是否可以这样认定:
事故直接原因:船只操作人员违反规程或操作不当
事故间接原因:大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大桥管理单位对桥梁维护检查存在管理上的漏洞、船只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船长证书发放部门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等管理上的原因以及大桥处航灯指示亮度及设置缺陷等。
直接责任:船只操作者
主要责任:九江大桥管理机构
次要责任:船只挂靠单位及管理单位

不知这样是否合理,探讨一下
发表于 2012-6-9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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