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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终于下决心整治安全生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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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0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1-7-28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走形式而已。
发表于 2011-7-28 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表明“下决心整治安全生产”了?
发表于 2011-7-28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在说现状嘛!会有改变?
发表于 2011-7-28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不能行啊?
发表于 2011-7-28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用吗,看看。
发表于 2011-7-28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中国特色。
发表于 2011-7-28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次事故后不进行整治,这次你又信了?
发表于 2011-7-28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跟矿长下井一样吧
发表于 2011-7-28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都下了好几次决心了
发表于 2011-7-28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11-7-28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用吧
发表于 2011-7-28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幼稚。。。。我们的文件还发的少吗?。。。。不过就是一个文件而已。。。但还是要认真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11-7-28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信不信?反正我不信.
发表于 2011-7-28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废话一通!!!
发表于 2011-7-28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信不信?反正我不信.
发表于 2011-7-28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大的安全隐患就是,一群不懂安全的人,在忽悠一群懂安全的人。
发表于 2011-7-28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讲空话
发表于 2011-7-28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规定还是比较实际的,比如请假第十一条,至少没有空话、套话。关键是下面的人是怎么执行了,另外还应有奖惩规定就更好了。
发表于 2011-7-28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聊,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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