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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报到:为啥安监部门很少扣押涉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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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到安监部门从事执法工作,发现一个问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物品经常是责令当事人依法依规清理完毕而不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最终处罚决定的时候也没有予以没收,这样做是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啊?
发表于 2013-7-31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想和CG一样没收东西?比如剧毒危化品没有按照规定存放,你依法没收去?人家巴不得你收了去。
 楼主| 发表于 2013-7-31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udy 于 2013-7-31 16:33 编辑
你想和CG一样没收东西?比如剧毒危化品没有按照规定存放,你依法没收去?人家巴不得你收了去。
箭虎 发表于 2013-7-31 10:2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的要没收。
发表于 2013-7-31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箭虎 于 2013-7-31 16:43 编辑

没收违法所得是要开单子,科长、局长、政府老板都要一层层签字的。其中利害关系多了去了,而且你上文标注的前提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没收不代表不还。只是暂时性的保管,如果因为保管不当产生损失,还得赔。保管的地方政府有?运输的人员?保管的人员有?
发表于 2013-8-1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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