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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防灾除难

注安或供不应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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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非要给“供不应求”定一个期限的话,但愿不是一万年
发表于 2014-5-4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提着脑袋干活,
发表于 2014-5-4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永远都写的那么留有余地。
发表于 2014-5-4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目前情况来看,基本上是个梦想。
发表于 2014-5-15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汉五弟 发表于 2014-3-24 10:34
如果真正的具备这是素质,那么早就该离开了。

去哪里?有那么多高起点的单位吗?
发表于 2014-5-27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就是一个鸡肋一个笑话,不是职称,说是执业资格,在哪执业啊
发表于 2014-5-27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当自慰,不可当真。
发表于 2014-5-29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如此吧
发表于 2014-5-29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做美梦了,没用的。
发表于 2014-5-30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tviexpress 发表于 2014-3-8 17:45
别幼稚了~~应当就是强制的意思~~


虽然应当就是强制的意思,但是法律术语中“应该”和“必须”都是法律术语。后者的力度更大。法律法规、标准中,“必须”这个用词比较常见
发表于 2014-5-31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队伍向太阳,我们的明天会更好!

发表于 2014-6-3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是和“可以”是法律上相对应的一个词语
发表于 2014-6-4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超越 于 2014-6-4 17:13 编辑

改成必须配备注安也没什么不好的,更加具有强制性!"应当',在法律规范中的意义比较复杂,难以用权利义务的概念来表达。我国法律中的"应当'虽然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就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
带有'必须"的法律条文,在法律规范中属于义务性的规范,规定的是一种责任。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所有的情况都加以考虑了,没有例外和特殊,必须一律执行。
正是因为应当这么多年,最后导致注安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改成必须也没什么不妥的!个人认为法律法规中的文字要结合现代汉语中的定义,符合人们日常语法习惯,如果脱离了汉语最基本的逻辑基础,空谈法律,不符合大多数人的语法习惯!是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条文中的所有词语都不能按照日常逻辑去思考?
发表于 2014-6-4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超越 于 2014-6-4 17:05 编辑

正是因为“应当”这么多年,最后导致注安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改成“必须”也没什么不妥的!个人认为法律法规中的文字要结合现代汉语中的定义,符合人们日常语法习惯,如果脱离了汉语最基本的逻辑基础,是不是法律法规中所有的文字、词汇都需要重新按法律思维去考虑???大家生活在地球上,一句话有两种解释,活着累不累?
发表于 2014-6-5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楼主这个标题很有轰动性啊
发表于 2014-6-5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真是个鸡肋,出台了相关文件,不监督执行有什么用呢
发表于 2014-6-6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师貌似有盼头了
发表于 2014-6-7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呀
发表于 2014-6-8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话都说了好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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