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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cz2008

转载:杭州地铁梅小峰就地铁塌陷事件给张泉灵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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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rcz2008好样的,你说的都是事实,中国现在的安全状态就是这样,拿基层开刀永远解决不了安全现状,违反科学规律是安全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
发表于 2008-11-22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的帖子

前辈,您一下子就把“矛盾焦点”找出来了。这一辈子的安全工作干的值啊!!!

[ 本帖最后由 cf__tom 于 2008-11-22 20:19 编辑 ]
发表于 2008-11-22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投资造福人民,可是事与愿违,国家应该对投资检查一下,看看利益到谁手里了,那个工程不制造几个富豪啊.
发表于 2008-11-22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企业里干了30多年了,看的太多了,体会深啊。
发表于 2008-11-22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4# 的帖子

那不好意思了,前辈辛苦了!
刚才没辨别出前辈的身份,
是因为本论坛一直以来,
就很少有老专家来“义愤填膺”的揭露深层次的安全隐患!
再次请您谅解!!!

[ 本帖最后由 cf__tom 于 2008-11-22 20:26 编辑 ]
发表于 2008-11-22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想安全有转变,多造富老百姓,少制造富豪。
发表于 2008-11-22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在领导啊
发表于 2008-11-22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工作者辛苦没关系,就是别让我们命苦。
发表于 2008-11-22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大家安全,我们注安应该努力 努力 再努力 学习 学习 再学习
发表于 2008-11-22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呼唤更多的安全专家全面参与论坛讨论!
“传、帮、带”让年轻的“注安”提高业务能力,扭转国家安全形势!!!

[ 本帖最后由 cf__tom 于 2008-11-22 20:31 编辑 ]
发表于 2008-11-22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中称“中国唯一的地铁及隧道专业顶级设计院的副总工程师万总也认为1倍的深度,可能是临界状态。。。。。”是否有个顶级设计院?
发表于 2008-11-22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 即是在施工阶段不出现问题,正式运营也会出现,从而造成更惨重的结果
现在已建成的地铁安全吗 能保证已运营的不出事吗 塌了的话 不仅地铁不安全 上面运行的车也不安全呀
阿弥陀佛 看来这几年只能靠佛祖保佑了
发表于 2008-11-23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2# 的帖子

呵呵,既然您意识到这个安全问题了!
那么咱们就把话题再绕到“冰雪灾害”、“汶川地震”去,我想也不为过了!
正常运营应该没问题的,但是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呢?
抗战争、抗恐怖等突发事件的能力又如何呢?
看似几十年建设系统的从业人员抛家舍业的为祖国建设事业作贡献,
但是又有多少垃圾工程和豆腐渣工程呢?付出之余,您的岗位职责尽到了吗?
难道这大面积的建设项目都要在经历过类似“冰雪灾害”、“汶川地震”似的破坏性检验,才能震醒中国人吗???
我们所取得的成绩和我们已经因这成绩获得的荣誉,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吗?能对得起子孙后代吗?
——这也是中央一直强调的所谓“经得住历史考验”!!!
可是又有多少整日觥筹交错的官员能深刻理解这简单的几个字所蕴含的“深刻辩证观”?
这一个个的问号难道不该醒目的划出来吗?
关于安全生产,每一位中国人都该睁大眼睛了!!!

[ 本帖最后由 cf__tom 于 2008-11-23 10:18 编辑 ]
发表于 2008-11-23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啊悲哀
发表于 2008-11-23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权没有责的结果,则权利不一致

其实你经常学习我们的法律法规的人从中也可以看出,我们的法律法规都是在逃避管理者即有权人的责任,这就是为什么事故的发生百九十以上都是违章的原因,除非在社会或者国际上影响太大,才会追究官员的责任,我认为主要还是制订法律法规的人不敢自己负责,采用所谓合法的推卸责任的做法而已,要不违章就不要干活,这不正是现实吗?
发表于 2008-11-23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5# 的帖子

在系统安全高度发展的阶段,确实可以说90%以上事故都是“违章原因”!
可是,我们现在的安全管理到底在什么阶段?
难道除了“掩耳盗铃”之外,我们就没有其他对策了吗???
发表于 2008-11-23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需要炒作,不炒作的媒体是死媒体
经济需要发展,不发展的经济是死经济
发表于 2008-11-23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7# 的帖子

近期中央2套晚间10点左右的“水问”!
可以看看,挺有收获的!
编排的也很经典!个人认为应该评为年度最佳纪录片之一了!
关于治理黄河、长江水患的百年安澜的安全问题!
网上视频共八集:
http://blog.h2o-china.com/html/57/288857-4678.html

[ 本帖最后由 cf__tom 于 2008-11-23 16:28 编辑 ]
发表于 2008-11-24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只不过做了你该做的而已!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你该做的事情还有很多!
是还没来得及做?还是其他原因???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本帖最后由 cf__tom 于 2008-11-24 12:52 编辑 ]
发表于 2008-11-24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之施工单位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注:本人严重鄙视这一条!!!)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略)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略)
第五章 监督管理(略)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略)
第七章 法律责任(略)





[ 本帖最后由 cf__tom 于 2008-11-24 13: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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