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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任行者

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新法规马上快两年了——老天还不开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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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等着吗,这是总局征求意见,还要到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办还要征求意见,法制办征求意见后,修改再报总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再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才能实施。早着呢,现在中只能算万里长征走完第一步。
 楼主| 发表于 2009-9-12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几天,总结一下,看看有没有需要向上反馈。
发表于 2009-9-13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4# 的帖子

《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该《办法》或将有所调整报名条件。
或者增加中专年限,毕业后从事安全工作15年以上才可报名,由安监部门审核。
发表于 2009-9-13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在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执业。
修改为: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在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执业。
发表于 2009-9-13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改第四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2010年   8月 1  日起施行。呵呵!
发表于 2009-9-13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几时有打印 | 推荐 | 从文集移除 | 编辑帖子  
2007-9-20 21:57
含泪问李局。           
条例几时有
不知天上宫阙,   
今夕是何年。         
我欲愤而离去,   
又恐改天换地,   
注册不胜寒。   
待遇无人问,   
何似在冰窟。


转总局,   
看注安,   
皆无眠。   
不应有恨,   
何事偏向安评圆。           
人有悲欢离合,   
月有阴晴圆缺,
证有价值高低   
此事古难全。   
但愿春风起,   
两证共翩跹。


[ 本帖最后由 汉五弟 于 2008-1-5 09:41 编辑 ]
发表于 2009-9-13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我们干安全管理的人来说!的确是进步的条例了
发表于 2009-9-13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汉五弟 于 2009-9-13 09:25 发表
政策几时有打印 | 推荐 | 从文集移除 | 编辑帖子  
2007-9-20 21:57
含泪问李局。           
条例几时有
不知天上宫阙,   
今夕是何年。         
我欲愤而离去,   
又恐改天换地,   
注册不胜寒。 ...


好诗,应当把本论坛的好诗都汇总一下了。呵呵
发表于 2009-9-13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王朝Safety的说法。以考代评!没有高、中级安全工程师之分,只有资深安全工程师之说。提高门槛也是对的,学历要求应从安全工程类专科或其它专业本科开始。考题深度也应适当加大 ,比司法考试和注会考试难些也是对的 ,因为安全要做到百分百!
发表于 2009-9-13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含泪问李局。           
条例几时有
不知天上宫阙,   
今夕是何年。         
我欲愤而离去,   
又恐改天换地,   
注册不胜寒。 ...
发表于 2009-9-13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效的 办法是提高安全员的待遇,增加注安的考试难度!
发表于 2009-9-13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提高注安门槛,中专毕业是国家注册级别的,确实有些不合适。中专毕业的安全元老们估计能考过的在前3年放水已经差不多了,再没过的也确实 对不起大家了,不过也就别过了。为了国家注安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是从大专学历为起点吧。
发表于 2009-9-13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 规定应注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这条在安全生产法有规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就可以了,条例不应规定法律规定过的事情,且条例和法律的强制性还是有区别的。如果这条真实施下去,全国企业估计95%以上都得接到整改通知,或受到罚款,当然这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这条在安全生产法中作明确规定比较适当。
2.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定超出《条例》适用范围,根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必须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在考试、注册和执业范围内,如同我第一点所说的,生产经营单位如何配备,是否必须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安全生产法或其他法律中规定,不应在《条例》中规定。《条例》在本质上限定了范围,不应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如何使用人员。

提点建议:
1.《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应在维护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威上多做要求,如:单位为考试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怎么处理,注安的执业和地位范围应进一步明确,就像安全评价报告必须安全评价师签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范围有,安全评价为什么光安全工程师签字就不行?这些问题是《条例》着重明确的东西。
通过限制使安全工程师的质量提高了,人员数量减少了,自然而然地位就提高了。
2.《条例》中不应限制“单位”如何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单位”如何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请写入《安全生产法》或《公司法》等,没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就必须机构代理安全管理,千万别整什么,某某岗位必须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最后把注册安全工程师弄得像培训合格证书似的。
本文来自: 安全论坛(bbs.anquan.com.cn) 详细出处参考:http://bbs.anquan.com.cn/viewthread.php?tid=177004&page=1#pid2437740
发表于 2009-9-13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大事,安全至上。希望条例早日出台。
发表于 2009-9-14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07年考的注安,那应该是一级的吧,呵呵
发表于 2009-9-14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知道自己是哪个级别?一级还是二级?我已经注册了!
发表于 2009-9-14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用啊
我感觉还只是个形式
都没什么实际的用途
发表于 2009-9-14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大学太多了,文凭已不重要,关键要通过国家考试。
发表于 2009-9-14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应明确
发表于 2009-9-14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资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安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可以视规模的大小而定)。

第二十一条【资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必须按职工数量的1%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可以视规模的大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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