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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任行者

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新法规马上快两年了——老天还不开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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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是不是也该对注安来点硬性要求,要不管理者是全才了呢!
发表于 2009-9-14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现行有效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条例〉中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益的条款:如删除了第31条第三十一条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此条必须保留,或修改为: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即为工程师,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即为助理工程师。
   二、删除了原第二十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只规定了应履行的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建议保留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力。
发表于 2009-9-14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东西来中国就变了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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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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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看明年咋个起的
发表于 2009-9-14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点希望了,但对注安的待遇问题没有解决啊;按此注安的责任是更加明确了。现在搞安全工作最大的缺点就是待遇和责任不平衡职。。。
发表于 2009-9-14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这样的分类还应该明确的规定与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等对应起来。不然的话到了企业中,注册安全工程师享受的待遇,没有办法与企业中现行的工程师制度相对接。如果注册安全工程师只被定为工程师,则以后是否有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否则的话,“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有低于“高级工程师”职称地位的嫌疑。顶一个
发表于 2009-9-14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考资格还应考虑研究生班毕业等,就像
      中级会计师职称报名条件中有一条是:“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经济师--注册税务师等-----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不过这些是职称;

  资格考试也有,比如人力资源师、培训师等,都可以参考。

还有像中专等要保留,部分楼上的观点可能忽略了大量学历现在看来不高(当时可是不低)的工作了十几年老安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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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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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讨论很激烈,希望尽快实施,
同志们都能施展各自的才能,取得应有的利益!
发表于 2009-9-14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点担心,我们的老总们能过的了么?过不了该怎么办?是不是想别的办法。。。
发表于 2009-9-14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更多的细节,单一注册制将催生更多的人员加入,所以这两三年应该通过率是会高的
发表于 2009-9-15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s1074 于 2009-9-14 21:53 发表
期待更多的细节,单一注册制将催生更多的人员加入,所以这两三年应该通过率是会高的


高通过率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发表于 2009-9-15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能尽快发布执行!并希望有关部门落实该条例的执行!
本文来自: 安全论坛(bbs.anquan.com.cn) 详细出处参考:http://bbs.anquan.com.cn/viewthr ... &extra=page%3D1
发表于 2009-9-15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盼到了,不容易!
发表于 2009-9-15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内容我怎么感觉还不如管理规定制定的好,但条例要求强制配备倒是个好看点。
发表于 2009-9-15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一起努力把注安的前途顶上去,让全社会特别是老板们注视注安的工作和分量!
发表于 2009-9-15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eixl0755 于 2009-9-15 15:07 发表
大家一起努力把注安的前途顶上去,让全社会特别是老板们注视注安的工作和分量!


同意!!!
发表于 2009-9-15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资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修改为:第二十一条【资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务所违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资格证书。

       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务所违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取得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资格证书。

[ 本帖最后由 chen_650130 于 2009-9-15 22:16 编辑 ]
发表于 2009-9-1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专职安全管理暂时不能做硬性规定。那样很不现实。如果考不过又怎么办呢???是不是再次大放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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