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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任行者

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新法规马上快两年了——老天还不开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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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9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有可能明年就能出台条例。因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在今年已经法制办的二类立法了。所以,大家要想全点和完善点,尽快把意见反映到总局。因为过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了啊!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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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9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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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9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天没有来论坛,不曾想变化这么大,条例征求意见了。看了条例和注安网友的帖子,觉得很好。还要认真看看。
发表于 2009-9-9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广东一家油漆厂负责安全工作,看到这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感到非常兴奋,但是有又一点担忧。就是今年我第一次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只有三门有希望过,另外一门案例比较悬。怕到时实施时自己还没通过。
发表于 2009-9-9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等了那么多年,终于有点希望了。


第二十一条【资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发表于 2009-9-9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安考9月 于 2009-9-9 16:23 发表


执业印章在注安条例中已被取消。。。
注册时由注册机构提取指纹与签名笔迹,不再发放执业印章。
执业过程中一些文书由执业者填写执业证号,签名并按手印。
如有代签或代按手印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这 ...




呵呵,防伪。
发表于 2009-9-9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集思广益,团结起来,为安全的生活创造条件
发表于 2009-9-9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务所违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资格证书。

这条对咱们是关键!好!
发表于 2009-9-9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安全生产法》今年要修订,心里高兴啊,因为法律越改越完善。条例也征求意见了,美啊,注安证也要有用了,希望尽快出台啊!
法律是越来越完善,不服不行啊!
发表于 2009-9-9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9# 的帖子

呵呵!安全人总有咸鱼翻身的那一天哦。
发表于 2009-9-9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1# 的帖子

应该细化到行业。和比例。
发表于 2009-9-9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注安条例立法征求意见,2009年注安条例稿征求意见,2010年注安条例定稿提交国务院法制办,2011国务院办公会议通过然后再施行,我看还得有2年时间。
发表于 2009-9-9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提请楼主督促安监总局尽快实施。
发表于 2009-9-9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9# 的帖子

有同感。待遇低,责任大。
发表于 2009-9-9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的帖子

一个字:好。
发表于 2009-9-9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6# 的帖子

领导懂管理就行了,具体由安全部门操作。
发表于 2009-9-9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1# 的帖子

看来你的消息比较靠谱。
发表于 2009-9-9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吧,看看看看
发表于 2009-9-9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1# 的帖子

不要再斟酌了,邓伟人说过有比没有好。要不然等的花都谢了。
发表于 2009-9-9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惊天一“爆”9.8矿难,目前44人遇难,是“天灾”还是“人祸”?条例出台,让安全人喜忧参半;喜:五年了终于看到一丝希望,忧的是条例中“强制性条文”太少,“套话”太多,建议多些“必须”少些“应当”不能再用“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来博取“教训”9.8新华四矿矿难是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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