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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务所违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资格证书。
本条中的罚款金额太少,处罚力度不够大,罚款金额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规模大小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差异,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0至500万元,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罚款10至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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