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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任行者

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新法规马上快两年了——老天还不开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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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要求企业强制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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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发布后的姊妹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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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兴啊,我的注册证有用了。不过,非高危行业有几个专职管安全的副总?都是生产副总连带管管安全,他们会去考注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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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3# 的帖子

不考可以啊请注册助理啊.不考又不请的话查到就罚款.有举报也要被罚款.呵呵!不聘的大家就举报.
发表于 2009-9-8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行业的问题:
建筑企业:《注安条例》的出台,建筑行业企业当然适用。问题是建设部认可不认可?
发表于 2009-9-8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应该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应该明确规定责任、权利和义务。
发表于 2009-9-8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5# 的帖子

这个没问题一旦安监查到就以各地政府安委会名义处理,直至提交总局由总局出台文件以国务院安委员会名义提交建设部处罚。

[ 本帖最后由 汉五弟 于 2009-9-8 10:20 编辑 ]
发表于 2009-9-8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喝瓶酒庆祝一下,注安们。但如果安监部门不监督企业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管理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呀,条例没规定。为什么不同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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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8# 的帖子

有个行政执法责任规定约束他们。还有公务员法约束。不服的可以起诉告他们不作为。
发表于 2009-9-8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认可注安吗?我看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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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刚问过总局法规司,条例离正式出台还早。因为目前还未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如果是到了国务院法制办有法制办正式在网上对草案进行征求意见的话离出台就很快了,我估计离出台至少两年时间。
安全论坛(bbs.anquan.com.cn) 详细出处参考:http://bbs.anquan.com.cn/viewthread.php?tid=176980&high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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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见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中不合理的部分,请大家书面传真至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010-6446315,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28日。不合理处有: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现行有效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条例〉中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益的条款:如删除了第31条第三十一条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此条必须保留,或修改为: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即为工程师,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即为助理工程师。

   二、
删除了原第二十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只规定了应履行的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的注册资金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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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见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中不合理的部分,请大家书面传真至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010-6446315,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28日。不合理处有: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现行有效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条例〉中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益的条款:如删除了第31条第三十一条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此条必须保留,或修改为: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即为工程师,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即为助理工程师。
本文来自: 安全论坛(bbs.anquan.com.cn) 详细出处参考:http://bbs.anquan.com.cn/viewthr ... page%3D1&page=2


同意!
发表于 2009-9-8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2# 的帖子

1、取消安全工程师职称制度。以考代评,用注安取代安全工程的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定,注安是高级安全工程师晋升的必备条件
2、相信这个问题在另行发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签章目录》中及实施细则中会给与解决。
3、安全生产是事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注册资金太少,门槛太低,就没有保证。事务所的门槛仍略显低了。
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应当发展为集服务、研究于一体的机构,既能为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同时,更应该充分发挥安全工程科学研究的作用,为各单位解决安全技术上的各类难题,这就要求事务所应更专业、人员层次更高。
发表于 2009-9-8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8883693 于 2009-9-8 11:16 发表
1、取消安全工程师职称制度。以考代评,用注安取代安全工程的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定,注安是高级安全工程师晋升的必备条件
2、相信这个问题在另行发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签章目录》中及实施细则中会给与解决。
3 ...


非常赞同!其实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应该与各地科研机构合作联手为各地安全提供最高层次的服务。这样不用强制含金量自然就上去了,社会将极大的认可。
发表于 2009-9-8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
发表于 2009-9-8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待遇方面,享受中级职称待遇还是高级职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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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资格证书。
建议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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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迈开了第一步,值得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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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见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中不合理的部分,请大家书面传真至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010-6446315,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28日。建议改处有: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现行有效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条例〉中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益的条款:如删除了第31条第三十一条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此条必须保留,或修改为: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即为工程师,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即为助理工程师。
   二、删除了原第二十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只规定了应履行的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建议保留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力。
三、建议注册时应同时发给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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