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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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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程序文件之(35)
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规定
 (1) 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 (2)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
 (3) 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 3、剧毒化学品销售和购买
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至少应当保存1年。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 (2)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 (3) 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 (三)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 1、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企业必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 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人员的培训
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企业,应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 3、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安全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39条、第41至第4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托运人和承运人必须遵守。
 4、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管理
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四)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 3、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 (2) 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险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 (3)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消洗等措施。
 (4)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的法律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
 (2)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 (3)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消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
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事故救援规定的法律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委的,对负
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法律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 (2)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
 (3)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
 (4)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 (5)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
 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缠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 (3)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4)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5)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 (3)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 (4)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 (5)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9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0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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