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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混乱-造成特种作业人员的认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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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4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71日起施行。其中删了
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企业内机动车驾驶及矿山救护队员作为特种作业。



但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12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71日起施行。中明确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同时现在起重设备、厂内车辆特种作业培训是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发证的。


现在安全监督管理局说不作为特种作业,让我们企业如何去判断是否需要培训。到哪里培训。

企业难啊!
发表于 2010-7-2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有误呀。安监管辖下的特种作业和质监管辖下的特种设备作业是两回事。
发表于 2010-7-2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监总局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平级,不矛盾。
发表于 2010-7-3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方可树 于 2010-7-2 14:34 发表
理解有误呀。安监管辖下的特种作业和质监管辖下的特种设备作业是两回事。

现在两个局通过条例,划清了各自的利益范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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