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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song40256026

上晚班时在车间的仓库里同房,男的猝死,当场死亡,算不算工伤,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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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写值班期间加班过度吧
发表于 2010-12-27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27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工伤吧,类比之前有公务员在地下车库与女同事裸体缠在一起死亡一样吧
发表于 2010-12-27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真的吗,有点冷幽默,不算工伤
发表于 2010-12-27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刚开始我都以为你在开玩笑呢,不过,可以看看工伤条例啊,虽说是在工作时间,可也没有说工作时间可以拿个哈?可以不说同房,如果心脏病发作,就可以算了,所以,应该看到底是什么引起的?
发表于 2010-12-27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视同工伤,其余的事情是伦理道德范畴的!
发表于 2010-12-27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不算,“工”伤啊,就算是鸭,也是不合法的
发表于 2010-12-27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lisong40256026


    看一下工伤认定依据:
根据我国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1],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发表于 2010-12-27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是不是工伤不能你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她们说了算,你可以让他们定啊
发表于 2010-12-27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下工伤认定条例:
根据我国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1],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发表于 2010-12-27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工伤,你说了不算,有劳动行政部门鉴定啊,
你不用管的,也没有这个权利,
你只能实事求是
发表于 2010-12-27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lisong40256026


    再看一下这个: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发表于 2010-12-27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看你们领导的态度了,看他想怎么处理,想认定工伤,很简单了,直接说突发心脏病就行了,不想认定工伤,让有关部门鉴定就好了,你就没有责任了
发表于 2010-12-27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报告,好像不好写
发表于 2010-12-27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真不算工伤
发表于 2010-12-27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东西,还得看你们公司怎么认定的,报告中怎么叙述的,如果不提同房,那可能算工伤,如果提及同房,那认定就不好说了,大部分可能认定为非工伤
发表于 2010-12-27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观点时;看单位领导如何决定了,
只有天平是是。。。。。。。
发表于 2010-12-27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不算工伤这个要看公司怎么说了,公司说他是他就是,说他不是就要打官司,然后就在看谁的律师够硬,谁的门道够强
发表于 2010-12-27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讨论热情很高嘛。不过,认定不认定是政府部门的事,企业把申请报告提交上去,是否属于由上面确认。另外提醒谎报可要承担风险责任的。
发表于 2010-12-27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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