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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汉五弟

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的建议(欢迎大家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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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发表于 2011-10-18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下五弟
发表于 2011-10-18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0-18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52# 汉五弟

呵呵,大概对广东以外的安监系统不了解吧。
发表于 2011-10-18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很好,不过总局给权才行
发表于 2011-10-18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建议很好,支持
发表于 2011-10-19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发表于 2011-10-19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
发表于 2011-10-19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览《安全生产法》修订第三稿,看来“五弟”的建议估计要到公元3000年才能实现。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览《安全生产法》修订第三稿,看来“五弟”的建议估计要到公元3000年才能实现。
方可树 发表于 2011-10-19 13:50



呵呵!已经是高危行业的安全员了。注安以后就是一个高危行业安全员必备的资格。也就是取代安全员的另一个资格。我觉得大家还是能改行的就改行。安监太聪明了我们玩不过别人,我们躲得起哦。
发表于 2011-10-19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方可树 于 2011-10-19 14:12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2011年9月20日(第三稿)



十条 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备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依据:国务院23号文

理由:1、注册安全工程事务所是社会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社会化服务的一种趋势。同时有利于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

2、除原有的高危行业外,近几年,冶金行业频繁发生事故,另外城市轨道交通是人员密集场所,它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为此,新增加冶金、城市轨道交通为高危行业十分必要。


3、针对高危行业的特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有高素质人材,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规定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历是恰当的。





第二十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依据:国务院23号文


        理由:同第二十条
发表于 2011-10-19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法实施后,发生事故了,企业安全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一个也跑不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2011年9月20日(第三稿)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监督和指导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五)制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
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七)落实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1、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对搞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十分重要,这也是多年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总结,借鉴河南、河北等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2、上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中的很多内容来自国务院23号文,这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精神。
发表于 2011-10-19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已经是高危行业的安全员了。注安以后就是一个高危行业安全员必备的资格。也就是取代安全员的另 ...
汉五弟 发表于 2011-10-19 13:53



如果《安全生产法》这样修订实施后,看来我们一起回家去“炕大饼”、“檫皮鞋”。
发表于 2011-10-19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0-19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效益是本来是不矛盾的,但在中国这种国情下是乎是对立的,国安局是要权衡权衡
发表于 2011-10-19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的建议
发表于 2011-10-19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有同感,支持五弟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安全生产法》这样修订实施后,看来我们一起回家去“炕大饼”、“檫皮鞋”。
方可树 发表于 2011-10-19 14:30


是啊,安全生产法被这些掌握着权利的部门这样修改明摆着就是欺负没有法律修改话语权的注安。大家都盯着企业和安全管理人员。明摆着就是安监系统的责任越来越小。企业和安全员的责任越来越大。让安监局的自己去管吧。大家能该行的尽快改行别成了他们的炮灰。
发表于 2011-10-19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级安全评价师
发表于 2011-10-20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楼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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