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实施后,发生事故了,企业安全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一个也跑不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2011年9月20日(第三稿)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监督和指导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五)制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七)落实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1、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对搞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十分重要,这也是多年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总结,借鉴河南、河北等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2、上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中的很多内容来自国务院23号文,这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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