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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高枕无忧 于 2008-10-6 15:34 发表 如果A省省长因生产安全事故辞职,过一段时间又任B省或C部省(部)长,试问这种问责意义何在?
原帖由 goattiger 于 2008-10-7 08:54 发表 行政问责,深度不够,绝难见成效——同样的罪责,对贪官就是行政处罚了事,对普通老百姓就是刑法伺候——判刑罚金枪毙,在这样的体制下,怎么可能让行政问责制真正见其效果,不过是玩的一个概念而已
原帖由 安全战友 于 2008-10-7 09:38 发表 行政问责制的实放,为行政长管们敲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警钟,行政长管们不会无动、无语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放与行政长管们切身利益直接联系在一起,行政长管们要想牢固掌权,必须保一方平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 ...
原帖由 zhang_2008 于 2008-10-7 13:58 发表 中国毕竟还是发展中国家,只在摸索中发展的大国,什么事情没有经验,只能在尝试中摸索前行,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的问责制会逐步的完善。
原帖由 南海潮 于 2008-10-7 22:20 发表 我们国家虽然在推行法治,但现实还是人治为主,基于人治为主的国情,实行行政问责制,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是与我们的国情相适应的。
原帖由 南海潮 于 2008-10-6 20:31 发表 行政问责制虽不是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的灵丹妙药,但长期坚持下去并加以完善,,是会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因为出了事故,就摘官员的乌纱帽,对官员是有震慑作用的,人们不是说:安全生产是老大难,老大一抓就不难。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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