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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牛虻gadfly

国家现行行政问责制能否真正改善国家安全生产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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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7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问责制度的处罚力度似乎是大快人心的,同时值得人担忧的是它的可执行性。处罚力度大了,很容易造成将部分优秀人才一棒子打死的困境,同时也不容易真正的执行,很可能会出现象6楼所说的现象;处罚力度太小了,往往会让责任人感到违规成本便宜,进而对违规行为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
 楼主| 发表于 2008-10-7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高枕无忧 于 2008-10-6 15:34 发表
如果A省省长因生产安全事故辞职,过一段时间又任B省或C部省(部)长,试问这种问责意义何在?

这种情况着实令人心痛啊!!!
发表于 2008-10-7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问责,深度不够,绝难见成效——同样的罪责,对贪官就是行政处罚了事,对普通老百姓就是刑法伺候——判刑罚金枪毙,在这样的体制下,怎么可能让行政问责制真正见其效果,不过是玩的一个概念而已
发表于 2008-10-7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oattiger 于 2008-10-7 08:54 发表
行政问责,深度不够,绝难见成效——同样的罪责,对贪官就是行政处罚了事,对普通老百姓就是刑法伺候——判刑罚金枪毙,在这样的体制下,怎么可能让行政问责制真正见其效果,不过是玩的一个概念而已


我分析这就是“母亲”不断壮大,但无实质提高的核心原因了!
因此,能起到什么效果很难说!
发表于 2008-10-7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问责制的实放,为行政长管们敲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警钟,行政长管们不会无动、无语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放与行政长管们切身利益直接联系在一起,行政长管们要想牢固掌权,必须保一方平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李长江就是一例。只要坚持,就能改变。中国现在的民众、现在执政的政府与以前不一样啦。相信中华民族、相信现在执政的中国政府、相信公民!
发表于 2008-10-7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安全战友 于 2008-10-7 09:38 发表
行政问责制的实放,为行政长管们敲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警钟,行政长管们不会无动、无语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放与行政长管们切身利益直接联系在一起,行政长管们要想牢固掌权,必须保一方平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 ...


你谈的很好!
个人分析你适合搞政治,因为你知道那里是重点,打击那里有效!
但我还是建议你学学系统管理基本常识,行政问责只不过是手段之一,还有更多零部件需要“修理”!
发表于 2008-10-7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立

生产是动态的,隐患随时产生
发表于 2008-10-7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像在演戏~~~~
发表于 2008-10-7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责制本身是一件好事,但基于评估体系我认为执行起来目前很难说,我感觉中国凡事一旦与政治挂钩,就很难说得清楚.
比如:谁来问责,是上级还是下级,还是群众.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8-10-7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8-10-7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方

行政问责制也只不过是一个官样文章,做给老百姓看的,问责制什么时候能向对待下岗工人或者对待平民百姓一样,中国可能就有救了

[ 本帖最后由 liuwl 于 2008-10-7 14:12 编辑 ]
发表于 2008-10-7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一涉及到人,就难说了!
发表于 2008-10-7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zhang_2008 于 2008-10-7 13:58 发表
中国毕竟还是发展中国家,只在摸索中发展的大国,什么事情没有经验,只能在尝试中摸索前行,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的问责制会逐步的完善。



当您信任一个人的时候,您会给他很多机会!
但您给一个人很多机会,结果他都错失良机,您还会对他信任吗?
当您对一个人失去信任的时候,您会把事情交给谁办理???
当一个屡屡失去您信任的人,在每次陷入“各类丑闻”当中无法自拔。
并诚恳地跟您道歉说:“辜负了您的期望,把事情办砸了,请您原谅在多给几次机会”。
您会怎么办???
如果我是您,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日本鬼子的方式!
如果连这样一点勇气都没有,你就不配称呼自己为一个中国人!!!

[ 本帖最后由 cf__tom 于 2008-10-7 14:35 编辑 ]
发表于 2008-10-7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责制

问责制关键是如何落实.
发表于 2008-10-7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理问责制关键是如何落实.
发表于 2008-10-7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国家虽然在推行法治,但现实还是人治为主,基于人治为主的国情,实行行政问责制,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是与我们的国情相适应的。
发表于 2008-10-8 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是不能,问题太深了
发表于 2008-10-8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南海潮 于 2008-10-7 22:20 发表
我们国家虽然在推行法治,但现实还是人治为主,基于人治为主的国情,实行行政问责制,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是与我们的国情相适应的。


中央台和各地方主流媒体可不买账哦!
他们一致认为我国处于“法制社会”!
中央和政府也不会同意你的观点的,有损国格,更无法对历史交待!
这一矛盾不解决,问责毫无意义可言。
发表于 2008-10-8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重要的是在于实质性的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10-8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南海潮 于 2008-10-6 20:31 发表
行政问责制虽不是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的灵丹妙药,但长期坚持下去并加以完善,,是会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因为出了事故,就摘官员的乌纱帽,对官员是有震慑作用的,人们不是说:安全生产是老大难,老大一抓就不难。行政 ...

分析的挺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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