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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牛虻gadfly

国家现行行政问责制能否真正改善国家安全生产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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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2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f__tom 于 2008-10-12 17:39 发表



你说的情况,最近又要被验证了!
山东的起重事故和黑龙江的火灾事故,
个人分析,最终事故直接责任者的结果就是“刑罚”在侍候!
但是,很多间接责任者(部门),批评检讨、降个几级或调几个部门于事何 ...



大家可以讨论一下,顺便熟悉业务:
分析一下这两起事故,该问责谁???
发表于 2008-10-12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责固然好,怎么问?问谁?

问责很好,怎么问?怎么去问?由谁去问?
       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也曾经大大小小发生过不少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问了,随后不了了之,人情比处理事故更及时。     
   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在执行,落实、监督、控制、实施,不能纸上谈兵,画饼充饥。各职能部门必须像陀螺一样,旋转起来,才能保证他的真实有效性,否则全是空谈,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考核制,要发挥其作用,把大家组织起来,共同肩负起安全生产的重任,是保证基层安全生产体系运行的关键要素之一,因为他们大部分都懂得自身的分量和肩负的责任,了解国家现行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专业性较强,靠大家进行监管,安全生产会迎来她的春天,社会会更和谐。
发表于 2008-10-12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崔工 于 2008-10-12 19:56 发表
问责很好,怎么问?怎么去问?由谁去问?
       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也曾经大大小小发生过不少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问了,随后不了了之,人情比处理事故更及时。     
   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在执行,落实 ...



问责应该是“法律去问,制度去问”,
按照“法律规定去问、制度规定——该问谁就问谁,该怎么问就怎么问”!
好像又谈到立法、执法方面去了。
又谈到“执行力”这方面去了!
现阶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如何?执行力如何?
需要综合评价一番了,这课题又大了。
咳,安全工作还真是错综复杂啊!
——需要综合治理!
因此,单单只靠“官员安全问责”不能实现“系统安全工程”之全面需求!

[ 本帖最后由 cf__tom 于 2008-10-12 21:35 编辑 ]
发表于 2008-10-12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又翻看了很多老贴!
越看心里越难受!
重复的案例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对我的心灵是一种严重的摧残。。。
建议国家行政问责决策人和执行人!
其实,有比“问责”更严厉的办法!
——那就是,请那些官老爷们,
每日8小时以上浏览本论坛的各类案例,
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无奈心声,痛苦的呻吟声,
这比问责有效,心灵的震撼和创伤才是最严厉的问责!!!
关于“党校课程”加入“真实事故案例图片”也是这种效果!该执行了。。。
发表于 2008-10-1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责不论从何种层面来讲都将是一种威慑
发表于 2008-10-13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发表于 2008-10-13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安全生产状况是和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而不仅仅是一个制度所能改善的。试想美国在上个世纪初的矿难比我们现在还严重,人家还不是也走过来了。我们国家目前的问题是怎样在保证满足能源需求和安全生产上找到平衡。行政问责制是适应目前安全生产的产物,需要给予它时间,除非我们提出更好的解决安全生产的制度。凡事在批判中才能成长,我支持这样的讨论,或许能够给我们的行政问责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发表于 2008-10-13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hankala 于 2008-10-13 09:58 发表
我个人认为安全生产状况是和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而不仅仅是一个制度所能改善的。试想美国在上个世纪初的矿难比我们现在还严重,人家还不是也走过来了。我们国家目前的问题是怎样在保证满足能源需求和安全生产上 ...


你所说的能源需求和发展的平衡我认为很好找!!!
给这些死难者“名份”——烈士或什么的,不要冠以“人员素质低下”的丑化言论。。。。。。
好像越说越有点反人类,反人民的味道了,
但是,我就是这么固执的认为的。
并为此“形式分析”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
我是“只说不做”,不知道“只做不说”的那类人如何理解?
这类事情需要那类人却集中、去决策。。。。。。

[ 本帖最后由 cf__tom 于 2008-10-13 11:20 编辑 ]
发表于 2008-10-13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认为事故过后重罚几个人中国的安全就能搞好了……
发表于 2008-10-13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enzhaochun 于 2008-10-13 08:53 发表
问责不论从何种层面来讲都将是一种威慑


对那些善于玩弄权术的无耻小人,
对于那些在与民同行的光明大道上渐行渐远的贪官污吏,
考核这类人渣有何意义???
有何威慑作用???

[ 本帖最后由 cf__tom 于 2008-10-13 12:46 编辑 ]
发表于 2008-10-13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更加细化,安全检查要经常化

我认为问责制总的方向是好的,但是有些官员刚一上任就出了安全事故,我想对安全检查要经常化,相关官员调离前要进行本辖区的安全隐患检查,从源头上做起,才是上策。责任要清楚,。
发表于 2008-10-13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对此问题持消极态度。

本人对此问题持消极态度。
发表于 2008-10-13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现行行政问责制能否真正落实到位是国家现行行政问责制能够真正改善国家安全生产现状的前提!
发表于 2008-10-13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正方观点,只要坚持实行行政问责制,就能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是与我们的国情相适应的。
发表于 2008-10-14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责制不是万能的

在现阶段,监管形同虚设的情况下,问责制导致了很多隐瞒、压制事故真相的发生。
发表于 2008-10-14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容质疑,问责制对安全生产起一定作用,但对某些领导有反作用,如隐瞒事故的一些做法层出不穷,安全工作不是靠一个人就能搞好的,不能搞的好算领导的,搞出问题就是广大老百姓的,这样永远也搞不好。
发表于 2008-10-14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于实施人员的意志及专业水平。
发表于 2008-10-14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
发表于 2008-10-14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反方观点能不能不要有错别字啊?
发表于 2008-10-14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现行层级节制的集权体制下,问责风暴中被免职或引咎辞职的官员虽处于纵向权力关系的高端,却同重特大事故直接责任人有着间接领导关系,这种连带责任虽不直接,仍足以构成相应领导责任。另一方面,也更具代表性的是,部分公众看到引咎辞职和很多被免职官员的级别、待遇得以保留,便误以为这是“易地做官”甚至“明责暗保”。

  其实,引咎辞职是一种行政问责,与罢免、解除、撤销职务等行政处分也完全不同。引咎辞职官员虽然级别和待遇仍在,但辞职后通常被安排到较低级别或者重要性大大降低的部门和职位任职,和改换部门、地区担任同等甚至更加重要领导职务的“易地做官”有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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